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融合设立碳减排政策工具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融合设立碳减排政策工具的通知

鲁财金〔2022〕43号

各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地方法人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决定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联动,设立山东省碳减排政策工具(以下简称碳减排政策工具),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增加绿色低碳领域优惠贷款,扩大绿色信贷供给,加快推动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为主题,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联合发力引导,推动形成绿色金融支持低碳转型的工作合力,助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

(二)目标任务。碳减排政策工具发挥再贷款和财政贴息的叠加效应,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设立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省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构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联动机制,适当降低地方法人银行绿色信贷成本,提高地方法人银行发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性。

二、碳减排政策工具构成要素

(一)工具额度。每年安排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100亿元。

(二)工具要求。碳减排政策工具主要提供1年期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可展期2次,利率、质押品等按现行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政策执行。

(三)贴息安排。省财政对人民银行发放的1年期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给予25BP的贴息。再贷款展期期间予以贴息,每笔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最多享受3年贴息支持。

(四)支持对象。城商行、农商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三、碳减排政策工具投向领域

碳减排政策工具重点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碳减排技术三大碳减排重点领域(详见附件1),以及纳入人民银行统计范围的绿色贷款。资金投向应符合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相关要求。

四、碳减排政策工具工作流程

(一)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发放和管理

1.地方法人银行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按照风险自担、保本微利原则,自主决策对支持领域内市场主体发放利率不高于5.5%的贷款。鼓励地方法人银行综合考虑市场主体需求,发放中长期贷款。

2.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优先运用担保产品给予担保,采取优惠担保费率,及时开展分险。

3.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采取“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按月发放,以时间为序用完为止。地方法人银行发放贷款后,原则上于次月以法人为单位梳理报送贷款台账,向属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同)申请再贷款资金。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为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建立独立贷款台账(见附件2),按现行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要求办理再贷款发放手续,实施有关贷后管理。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再贷款减碳引导总额度做好监控。

(二)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拨付和管理

1.省级资金预拨。每年2月底前,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会同市财政局预测年度符合条件的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规模并预计所需贴息资金。省财政厅结合预算安排和各市需求,将贴息资金预拨至各市财政局。

2.银行申请。地方法人银行按季汇总获得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的资金,每季第1个月以正式文件向设区市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列明上季度获得的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等内容,同时报送再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3)、申请贴息的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支持贷款清单(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贷款清单),相关申请表和清单等须加盖法人公章。地方法人银行对报送贷款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3.贴息资金审核和拨付。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于每季第2个月15日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供辖内各地方法人银行上季度获得的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及相关贷款台账和贴息资金审核情况。各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将贴息资金拨付地方法人银行。各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于每季第2个月底前,分别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送辖内各地方法人银行获得贴息情况和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支持贷款清单。

4.贴息资金结算。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到期后,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要组织地方法人银行及时报送该额度支持贷款的实际使用期限,联合市财政局根据其支持贷款的实际使用期限(满1年期全额享受贴息,不满1年期的按实际使用期限等比例计算)等情况,据实结算贴息资金。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后续管理,对存在再贷款逾期、提前收回情况的,联合市财政局在办理贴息资金结算或拨付时,视情况收回。各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于每年3月底前,分别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送上年再贷款减碳引导额度支持贷款的实际使用期限及再贷款逾期、提前收回等情况。省财政厅对贴息资金按年度与各市财政局开展清算。

五、其他要求

(一)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测算并在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支持的贷款台账(附件2)中填报碳减排效应。碳减排效应按项目每亿元投资的碳减排量与获得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支持的贷款金额(以亿元为单位)的乘积计算。每亿元投资的碳减排量,按项目建成后的年度碳减排量除以项目总投资确定。年度碳减排量优先参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和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按孰低原则确定。无法从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或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直接获取碳减排数据的,可按公式测算,具体按银保监会《绿色信贷项目节能减排量测算指引》(银保监办便函〔2020〕739号)测算。流动资金贷款计算碳减排量可比照项目贷款的方法进行。

(二)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应帮助地方法人银行对接相关市场主体融资需求,加强政策宣传,按要求落实碳减排政策工具政策,确保政策取得实效。各市财政部门要加强贴息资金管理,确保发挥资金效益。各地方法人银行要积极运用碳减排政策工具,为目标领域内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项目或市场主体提供优惠利率融资,助推全省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同等情况下,对测算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支持项目碳减排效应的地方法人银行,优先安排碳减排政策工具。对积极运用碳减排政策工具的地方法人银行,省财政开展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评级时,作为加分因素。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期间再贷款政策如有变化,按变化后的政策执行。

(四)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会同各市财政局指导辖内地方法人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进政策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请及时报告。

 

 

 

 

附件1:碳减排重点领域.docx

附件2: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支持的贷款台账.docx

附件3: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贴息资金申请表.docx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22年12月31日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金融处  吕长龙  谢小雨  0531-51769807;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货币信贷处  牛玉莲  0531-86167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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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02-10